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士傑
代 理 人  李建暲 律師
相 對 人  林秋東
       林玉如
       林月桂
       林建文
       林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板小字第317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如尚有籌措款項以支出
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認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給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本
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600元,訴訟費用僅1000元,
惟聲請人於98年度之所得為14077元,名下尚有門牌號碼臺
北縣永和市○○路○○○號1至4樓房屋、投資1筆等財產,財產
總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此有98年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查,則本此實難謂聲請人屬無
資力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人,且即使不處分收益
上開房屋,亦可本此取得相當額度之貸款,衡情亦非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再參酌聲請人之財產所得及一般國民之
經濟狀況,難認為聲請人無籌措款項支付裁判費1000元之資
力,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確屬無
資力,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礙難准許。又聲請人既非屬無
資力,本院自無須受法扶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拘束。從而,其
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