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莊崇銘
被 告 王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45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歷史帳單查詢表、帳務資料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公告報紙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