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3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林憲一
       曾子玲
被   告  鄭明傳
       黃榮本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3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條款、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各1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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