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小字第2465號
原 告 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桂訓模
被 告 黃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柄孝 (原名: 林逸珈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9
樓之2房屋之所有權人,屬原告管理之「新光諾貝爾大廈」
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住戶管理規
約之約定,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369元之
義務。詎被告自民國99年5月起至99年12月止、100年12月
起至101年10月止,共計19個月之管理費26,011元未繳納,
屢經催討仍未獲給付,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
規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01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於自100年12月起至101年10月止之管理
費未繳之情並不爭執,惟99年5月起至99年12月止之管理費
則已繳納完畢,蓋100年1月起至100年11月期間之管理費
既有繳交,則99年5月起至99年12月止之管理費怎麼可能未
繳,況若住戶未繳交管理費,則不能續租停車場使用,惟被
告於100年、101年均有繳納停車場之管理費並續租停車場
使用,管委會並未告知被告尚有管理費未繳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文;而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
者如尚不足以推認其主張之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
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
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為其有利之
認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意旨可供參酌。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應繳管理費1,369元,自100年12
月起至101年10月止之管理費未繳等情,業據提出管理費催
繳通知單、郵局存證信函、住戶管理規約、苓雅區公所函、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管理費
明細表、公告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至
原告主張被告亦未繳交自99年5月起至99年12月止之管理費
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為辯,原告對此則稱:原
告係100年才上任之管委會,99年5月起至99年12月之管理
費係前任會計在處理,現任會計於100年10月始就職,而被
告於100年11月1日才來繳100年1月至同年11月之管理費
,會計當時並未注意被告99年度之欠繳部分。又原告係於每
年10月份就翌年續租停車場事項為公告,只要住戶當年度有
繳納管理費即可續租翌年的停車場,故被告於100年11月份
繳納100年度之管理費後,即可辦理續租使用101年度之停
車場。至於何以被告未繳納99年度之管理費,卻仍可續租使
用100年度之停車場,可能係前任管委會並未注意到被告99
年度之管理費並未繳納之情形,但不能以此推認被告即有繳
交99年度之管理費,被告就此自應提出繳費收據以資證明等
語。本院參以原告所述尚與常情無違,況被告繳交管理費之
義務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與規約行之,與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之當否無關,縱認原
告就此收繳管理費之程序有所瑕疵,亦屬管理委員會執行職
務當否之問題,尚不得以此即推認被告確已繳清99年5月至
12月份之管理費,被告就已清償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並
提出具體實證以資憑佐,而原告既已提出管理費明細表證明
被告並未繳納99年5月至12月份之管理費,被告則未能舉證
,僅辯稱已繳交管理費云云,本院即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其所辯自難憑採,原告主張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住戶管理規約
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6,011元,及自101年1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