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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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壹拾伍公克,包裝重貳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0六號),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十五公克,包裝重二.二七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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