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