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確定離婚等事件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對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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