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王國文 相對人相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仟貳佰柒拾玖元│繳交郵票一千四百五十八元,退││││還郵票一百七十九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伍拾玖元││├────────┼─────────────┼──────────────┤│合計│玖萬肆仟伍佰零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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