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立力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兼共同丙○○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0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5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案卷,核對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