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七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錯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內關於「減為拘役參拾日」應更正為「減為拘役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減為拘役參拾日」,顯係「減為拘役拾伍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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