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
王文君 律師 黃莉玲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七二、三五六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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