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一點一一公克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一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七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九號偵查卷內第十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認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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