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溫欽彥 律師
魏順華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黃美盈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