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賽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介文治
訴訟代理人 李雅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隆光源照明企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95,8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