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賽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介文治
訴訟代理人  李雅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隆光源照明企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95,8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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