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典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銘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曾善余福貴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662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至上訴狀內上訴聲明雖請求 洪坤山 為被上訴人並命給付部分
  ,惟此部分於第一審,上訴人並未受不利之判決,依法不得
  對洪坤山為上訴,爰不予列為上訴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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