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9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逸玲 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75
,2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