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香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
對尚未確定之判決聲明再議,應視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
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