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法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朱秀欄
       李協昇
       李光民
       李協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朱秀欄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2,383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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