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法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朱秀欄
李協昇
李光民
李協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朱秀欄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2,383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