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尹禎黃月英黃瑞仁 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92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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