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慶輝 被告乙○○
上富汽車貨運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德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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