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年六月十七日、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李淑惠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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