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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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鄭國安
吳麗珠陳炳彰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甲○訊問後,認為所犯改造槍械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命具保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後,停止被告乙○○之羈押。嗣被告經合法傳喚應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到庭應訊,然無正當之理由拒不到場,甲○乃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再執行羈押。
二、按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次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被告之羈押期間應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屆滿,甲○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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