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乙○○(原被上訴人甲○○(原複代理人 巖碧雪 右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