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補償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鍾夢賢 律師 莊美玲 律師被告 林永利 即祭祀公業 林智周 管理人複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