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
上訴人萬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國勝 右上訴人與為偉普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四百八十萬零三百四十七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七萬二千零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繳或不補正亦未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鄭靜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