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4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5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8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