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南投看守所)甲○○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江彗鈴 律師 林志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將其等羈押,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查上開法條第三款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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