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 律師
黃鼎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
押)上訴人即被告戊○○前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丁○○、戊○○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丁○○、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