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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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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