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20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
林萬生 律師 楊大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第3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