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90號抗告?人酉○○?住台北縣○○鄉○○路○○巷○弄○號4樓??????戌○○○住桃園縣大??????亥○○?住桃園縣桃??????天○○?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9弄27號??????地○○?住桃園縣桃??????宙○○?住同上??????宇○○?住同上??????申○○?住桃園縣八??????????樓之1??????乙○○○住桃園縣桃??????甲○○?住桃園縣八??????丙○○?住桃園縣八相對人壬○○?住桃園縣八
未○○?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丁○○?住桃園縣大??????丑○○?住桃園縣八??????子○○?住桃園縣八??????癸○○?住桃園縣八??????寅○○?住桃園縣八??????????號??????辰○○?住桃園縣八??????????號??????午○○?住桃園縣桃??????卯○○?住桃園縣桃??????己○○?住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辛○○?住桃園縣桃??????戊○○?住桃園縣桃??????庚○○?住桃園縣桃??????巳○○?住桃園縣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相對人壬○○則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對於上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1、附表2關於訴訟費用之計算,更正如後附表所示。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亥○○「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7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7樓之2」。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丁○○「住桃園縣○○鎮○○街○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縣○○鎮○○街○巷○號」。
原裁定附表2中當事人欄「 呂昌 樘」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亦為同法第490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列訴訟費用額部分故屬無疑,惟漏列第一審地政事務所第一次履勘費用新台幣(下同)1,
600元,及嗣因複丈成果圖不足使用另加收之製作費12,800元,上開費用均為抗告人所繳納,為此請准予撤銷原裁定,另為正確之裁定等語。經查,抗告人所抗告之事實,除據其所提出之收據3紙為證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00號民事卷宗暨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09號民事卷宗,經查核結果,堪認本院計算抗告人之第一審裁判費負擔額確有違誤,疏未查明抗告人所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尚有第一審地政事務所第一次履勘費用1,600元,及嗣因複丈成果圖不足使用另加收之製作費12,800元,原裁定誤未將上開第一審訴訟費用併入計算,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求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另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相對人壬○○之聲請予以更正,並將訴訟費用額更正如後附表1、2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附表1:│├────────┬──────────┬──────────┤│項目│金額│?備註│││(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8,889元│相對人壬○○繳納│││││├────────┼──────────┼──────────┤│第一審郵費│?,883元│相對人壬○○繳納7,82││││0元,支出5,883元,││││本院退郵1,937元,相││││對人壬○○漏列其中3,││││163元│├────────┼──────────┼──────────┤│第一審複丈費│37,600元│抗告人酉○○、丙○○│││(36,000元+1,600元)│、甲○○、戌○○○、││││申○○、乙○○○、魏││││ 柏弘 、天○○、宙○○││││、宇○○、亥○○繳納││││。相對人壬○○漏列。│├────────┼──────────┼──────────┤│第一審鑑定費│1,575元│抗告人酉○○、丙○○││││、甲○○、戌○○○、││││申○○、乙○○○、魏││││柏弘、 官育如 、宙○○││││、宇○○、亥○○繳納││││。相對人壬○○漏列。│├────────┼──────────┼──────────┤│第一審繪圖費│12,800元│抗告人酉○○、丙○○││││、甲○○、戌○○○、││││申○○、乙○○○、魏││││柏弘、官育如、宙○○││││、宇○○、亥○○繳納││││。相對人壬○○漏列。│├────────┼──────────┴──────────┤│合計│96,747元?│├────────┼──────────┬──────────┤│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相對人壬○○繳納。│├────────┼──────────┼──────────┤│第二審證人旅費│??602元│相對人壬○○繳納。│├────────┼──────────┼──────────┤│第二審複丈費?│11,200元│相對人壬○○繳納。│├────────┼──────────┼──────────┤│第二審鑑定費│?5,000元│相對人壬○○繳納。│││(原裁定誤植為3,500││││元)││├────────┼──────────┴──────────┤│合計│100,871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總計為:197,618元│└──────────────────────────────┘┌─────────────────────────────────┐│附表2:│├────┬──────┬────────┬──────┬─────┤│姓名│?負擔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已墊支費用│應給付訴訟││││(新台幣)│(新台幣)│費用額││││││(新台幣)│├────┼──────┼────────┼──────┼─────┤│酉○○│?4702/9600│96,791元│30,686元│66,105元│├────┼──────┼────────┼──────┼─────┤│戌○○○│1/8│24,702元│7,832元│16,870元│├────┼──────┼────────┼──────┼─────┤│地○○│1/30│6,587元│?2,088元│44,99元│├────┼──────┼────────┼──────┼─────┤│亥○○│1/120│1,647元│522元│1,125元│├────┼──────┼────────┼──────┼─────┤│天○○│1/120│1,647元│522元│1,125元│├────┼──────┼────────┼──────┼─────┤│宙○○│1/120│1,647元│522元│1,125元│├────┼──────┼────────┼──────┼─────┤│宇○○│1/120│1,647元│522元│1,125元│├────┼──────┼────────┼──────┼─────┤│申○○│1/320│618元│196元│422元│├────┼──────┼────────┼──────┼─────┤│乙○○○│1/320│618元│196元│422元│├────┼──────┼────────┼──────┼─────┤│甲○○│3/480│1,235元│392元│843元│├────┼──────┼────────┼──────┼─────┤│丙○○│3906/28800│26,802元│8497元│?8,305元│├────┼──────┼────────┼──────┼─────┤│未○○│3/200│2,964元│?元│2,964元│├────┼──────┼────────┼──────┼─────┤│壬○○│650/9600│13,380元│145,643元│-132,263元│├────┼──────┼────────┼──────┼─────┤│巳○○│223/4800│9,181元│?元│9,181元│├────┼──────┼────────┼──────┼─────┤│丁○○│99/8800│2,223元│?0元│2,223元│├────┼──────┼────────┼──────┼─────┤│午○○│585/88000│1,314元│?元│1,314元│├────┼──────┼────────┼──────┼─────┤│卯○○│585/88000│1,314元│?元│1,314元│├────┼──────┼────────┼──────┼─────┤│丑○○│3/1000│593元│?元│593元│├────┼──────┼────────┼──────┼─────┤│子○○│3/1000│593元│?元│593元│├────┼──────┼────────┼──────┼─────┤│寅○○│3/1000│593元│?元│593元│├────┼──────┼────────┼──────┼─────┤│癸○○│3/1000│593元│?元│593元│├────┼──────┼────────┼──────┼─────┤│辰○○│3/1000│593元│?元│593元│├────┼──────┼────────┼──────┼─────┤│己○○│45/105600│84元│?元│84元│├────┼──────┼────────┼──────┼─────┤│辛○○│45/105600│84元│?元│84元│├────┼──────┼────────┼──────┼─────┤│戊○○│45/105600│84元│?元│84元│├────┼──────┼────────┼──────┼─────┤│庚○○│45/105600│84元│?元│?8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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