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01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億4,478萬1,935元,應徵裁判費532萬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一定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或具一定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陳婷玉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