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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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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