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
鄭淑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
鄭淑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