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羈押。茲以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林勤綱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