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貸款契約書第13條、授信約定書第14條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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