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件,載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就已提出之起訴狀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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