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寰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767條、第455條、第179條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建物,及按月給付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建物起訴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本院認應以上開建物98年9月之拍定價格即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萬元核定為適當,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肆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尚應補繳貳拾肆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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