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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