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1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9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6日起至民國133年9月6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一)民國93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2,56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11月14日。(二)民國91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7月9日。詎相對人分別自民國98年6月15日及民國98年8月2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共計2,303,89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金融卡信用額度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鴨母坔│文隆│54-9│建│││75.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梯│││││││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樓│││││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81│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商用鋼│44.8│42.8│42.8│15.6││││14│二層陽台││平│全部│││││文隆村8鄰鴨│雄鄉鴨母│筋混凝土│0│0│0│0││││6.│9.00、三││方││││││母坔77之12號│坔 段文隆 │造3層││││││││00│層陽台9.││公│││││││ 小段 54-9││││││││││00││尺│││││││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