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減更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三三號裁定附表所示編號二、三、四等罪之宣告刑,編號一、二、三、四等罪減得之刑,及該裁定所定上開編號一、二、三、四等罪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裁定所示4罪,均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及以前開裁定減刑後,並定應執行刑確定,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侯麗茹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三三號裁定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持有第2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4日│95年11月13日│95年09月17日│95年12月03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127號│127號│128號│422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1│96年度訴字第131│96年度朴簡第75號│96年度朴簡字第││││號│號││101號││├───┼────────┼────────┼────────┼────────┤││判決│96年03月30日│96年03月30日│96年03月30日│96年04月12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1│96年度訴字第131│96年度朴簡第75號│96年度朴簡字第││││號│號││101號│││││││││├───┼────────┼────────┼────────┼────────┤││確定│96年04月16日│96年04月16日│96年04月20日│96年04月3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2月│││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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