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之法定代理人甲○○
8樓之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2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44年12月1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5月24日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資產、負債及營業。茲因相對人與債務人 吳金玲 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共同借用2,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4年12月16日,詎相對人自民國98年5月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計2,182,19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檜│六小│6-5│建│││35.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第│第│騎│││││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五││││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682│嘉義市○○街│嘉義市檜│住宅停車│22.8│32.0│32.9│32.9│32.9│10.5││16│陽台5.20││平│全部│││││95號│段六小段│空間鋼筋│8│4│7│7│7│5││4.│、電梯樓││方│││││││6-5地號│混凝土造││││││││38│梯間12.8││公││││││││5層│││││││││9││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