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弘
訴訟代理人  梁基柱
被   告  林文瑞 即亞洲風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受讓股權時之協議部分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被告應提出106年5月18日與 廖蓓琦
立之股權買賣協議書。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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