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四O號
具保人 曾慶惠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慶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曾慶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