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霖具保人陳傳松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傳松繳納之保證金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彥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由具保人陳傳松於民國112年5月31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應於本院113年5月30日調查程序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之情事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3年3月18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30013746號函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7日彰檢曉禮113助171字第11390111920號函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韋仁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