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告中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4萬3,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4,280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3萬3,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