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831號聲請人 柯權烈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柯淑美 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柯淑美之親屬系統表,包含本人、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本件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被繼承人柯淑美之繼承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五、被繼承人柯淑美之除戶戶籍謄本。
六、提出適當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人士)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因本件聲請人柯權烈與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利害關係,不適宜擔任本件之遺囑執行人)。
七、遺囑正本。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