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日兆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秋鎮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3,864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萬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