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芳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8347號、第36251號、111年度偵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芳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84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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