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90號原告 謝昀靜 被告 游信嘉
張亞涵 陳志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游信嘉、張亞涵被訴對原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游信嘉、張亞涵及所認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告陳志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已表明刑事訴訟如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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